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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 憲政秩序篇:立法權相關議題之探討-練習單-

授課教師:陳怡如編寫(國立交通大學、真理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1. 我國憲法如何定位立法院?大法官解釋又如何定位立法院?
  2. 我國憲法對立法委員產生方式是否自始即採單一選區二票制?第七次修憲後立委選舉係採何種制度?根據大法官解釋,憲法就立法委員產生方式採單一選區二票制是否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3. 我國憲法規定第四屆立委應選出幾人?任期幾年?第七屆立委應選出幾人?任期幾年
  4. 我國目前立委選舉制度是否仿效德國採聯立制?德式聯立制是否較有利於大黨而可能造就兩黨政治之國會生態?不論是聯立制或並立制,根據大法官解釋,是否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5. 倘若應選席次共一百一十三席,某黨在單一選區的部分贏得二十五席,在政黨比例代表的部分贏得百分之四十選票,可分得的席次即以應選席次一百一十三席乘以百分之四十,即共獲四十五席,四十五席必須先分給單一選區的部分,故扣掉二十五席還剩二十席,此二十席即由政黨比例代表的名單予以補足。此是否屬日式並立制之設計?
  6. 倘若應選席次共一百一十三席,其中單一選區的部分共七十九席,而政黨比例代表的部分共三十四席,某黨在單一選區的部分贏得二十五席,在政黨比例代表的部分贏得百分之四十選票,可分得的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即所有政黨比例代表部分的三十四席乘以百分之四十,即得十四席,十四席再加上區域立委的二十五席,即共計三十九席。此是否屬德式聯立制之設計?
  7. 憲法就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根據大法官解釋,是否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8. 我國立委在政論節目中的爆料如果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罪嫌,是否仍受言論免責權所保障?
  9. 立法委員如在立法院內有肢體衝突,導致某人受傷掛彩,是否仍受言論免責權所保障?
  10. 立法委員如果是現行犯,在會期中,未經立法院許可,是否可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如非現行犯,在非會期中,未經立法院許可,是否可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如非現行犯,在會期中,未經立法院許可,是否可逮捕或拘禁?
  11. 預算案是否與法律案一樣均須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如認有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可否移請立法院覆議?
  12.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可否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13. 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此是否違憲?
  14. 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言,乃形同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其情形與不增加總預算金額,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既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此是否違憲?
  15.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可否據此要求國防部長前來立法院?可否據此要求參謀總長前來立法院?可否據此請法務部長前來立法院?可否據此請衛生福利部長前來立法院?
  16. 憲法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如邀請的對象為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其可否基於職權獨立性質拒絕邀約?如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其可否基於職權獨立性質拒絕邀約?如邀請對象為非獨立行使職權之行政人員,其可否拒絕邀約?
  17.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立法院如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邀請前來說明,其可否拒絕?如邀請對象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其可否拒絕?如邀請對象為法官、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其可否拒絕?
  18.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可否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此等列席陳述意見是否為其義務?
  19. 立法院是否只有文件調閱權而無調查權?立法院於特殊例外情形,可否制定特別法,於合乎憲法之前提下,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特定事項?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或調查權時,對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20. 根據大法官解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是否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是否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即可為之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可否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2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此是否須行政院施政團隊集體總辭?
  22. 根據大法官解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是否有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是否為憲法所不許?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是否應即召開常會審議之?
  23.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是否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是否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4.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是否要聲請國民大會審理?此制度是否與總統刑事豁免權相衝突?
  25.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是否需經國民大會同意始能通過?此制度是否與總統刑事豁免權相衝突?
  26. 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如何任命?
  27.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是否需經國民大會通過始能變更?
  28.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是否須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
  29. 中央與地方權限發生爭議是否應由總統解決?
  30. 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是否須經公民投票追認?
  31. 司法院大法官是否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32. 根據大法官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是否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33. 根據大法官解釋,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如果已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
  34. 根據大法官解釋,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是否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35. 目前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應適用何法規處理?

問題與討論:

  1. 你對於我國立法院運作現況有何看法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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