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 法學緒論 期末個人報告考古題
命題教師:陳怡如
命題科目:法學緒論
評分提醒:可選擇其中一題撰寫;法律分析部分請以《假設題目+條文+分析》的方式撰寫,以未抄襲且正確無誤的六個《假設題目+條文+分析》、心得感想部分以未抄襲的三百字為八十分標準,超過酌加分,不足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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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第1學期
一、小簡與小珊於民國102年5、6月間認識,於同年7月16日成為男女朋友,嗣雙方因故感情不睦,小珊於同年11、12月間提出分手。惟小簡自認深愛小珊,付出甚多不願分手,兩人因而分分合合。小簡於103年7月初前往臺北市工作,小珊漸減少與小簡之聯絡次數及頻率,惟小簡仍不願放手,懷疑小珊另行結交其他男友並發生親密關係,於103年8月6日20時47分許小簡在臺北市松山區附近,以其行動電話撥打小珊使用之行動電話,兩人發生激烈爭吵,小簡在電話中向小珊索回交往期間贈與之手機、衣櫥等物品。103年8月7日15時許,小簡自臺北市返抵臺中市清水區,再次要求小珊應交還手機、衣櫥等物品,且明知手機內未儲存小珊遭偷拍之裸照,僅為邀約小珊外出,向小珊表示在外有小珊遭偷拍之裸照流傳。小珊詢問小簡手機內有無該裸照,小簡為與小珊見面,竟向小珊表示如不相信,請自己前來觀看,並要將小珊在外行為告知小珊之母後,小珊於同日晚間前往臺中市汽車旅館,與小簡為性交行為1次;小簡並於當日晚上前往小珊住處與小珊之母商談,惟小珊之母仍要求小簡需與小珊分手,小簡當場向小珊之母口頭承諾願分手。103年8月8日晚間,小簡邀約其國中同學小洪在其臺中市住處3樓等候,小珊之親人駕駛自小貨車將手機、衣櫥等載至小簡1樓住處歸還,小簡與小洪於小珊親人離去後,合力將衣櫥等物品搬入屋內。103年8月9日下午,小簡再度以確認手機內有無裸照為由邀約小珊見面,小珊遂前往臺中市汽車旅館,小簡讓小珊確認手機內無裸照,並與小珊為性交行為1次,旋於同日21時許,自臺中市清水區返回臺北。小簡因兩度在汽車旅館內與小珊為性交行為,自認已與小珊復合,惟翌日即103年8月10日與小珊通話時,發現小珊之態度冷淡,無心工作,遂於同日17時許,從臺北地區搭乘計程車返回臺中,途中以行動電話軟體Line邀約小珊前往臺中市汽車旅館見面,並於同日20時許投宿該汽車旅館,惟小珊並未前往汽車旅館,且未接聽小簡之來電。小簡於103年8月11日上午,因小珊未於前晚赴約,懷疑小珊另行結交男友,為探知小珊有無與他人聯絡,於同日7時12分離開汽車旅館,於同日7時33分起至40分止躲藏在某路前,見小珊之母於同日7時40分騎乘機車離開住處上班後,走至小珊位在臺中市住處,見該處車庫前之電動鐵捲門並未關閉,直接走進入車庫,開啟住處米白色大門進入屋內,見小珊在屋內客廳,即向小珊表示欲上2樓房間查看,且於下樓後要求檢查小珊之手機。小簡在客廳內質疑小珊為何仍與他人聯絡,兩人發生口角爭執,小簡自認遭言語刺激及欺騙,竟頓起殺機,明知人體頸部內有輸送空氣之氣管及血液之頸動脈,以手緊掐他人頸部,將因頸動脈、頸部神經之壓迫,造成反射性心跳停止,及因血管、氣管、舌根之壓迫造成窒息而死亡,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以左手環繞小珊背部,伸出右手觸摸小珊臉部,順勢往下撫摸至頸部時,小珊發覺有異而感到恐懼,小簡向小珊表示「竟然妳會怕,為什麼還要傷害我」,並用力按掐小珊頸部,小珊驚恐倒退,伸出雙手將小簡推開,兩人重心不穩跌倒在地,小珊出聲尖叫,往廚房方向爬行,小簡自後追上,在小珊身體左側以左手按壓小珊頸部,再次詢問「妳也覺得我很沒用嗎」,小珊仰躺廚房地上,向小簡點頭示意,小簡伸出右腳踹被害人小珊左胸1下,小珊為掙脫小簡扼頸,以雙腳亂踢放置在廚房門口之報紙堆、紙盒等物品。小簡為了不讓小珊繼續掙扎抵抗,轉而坐在小珊右腳處,以右手勾住小珊左腳,再以左手用力掐住右側頸部,待小珊逐漸無力抵抗後,右手即將左腳放掉,再以雙手用力按壓小珊頸部,致使小珊之頸部遭受徒手勒頸及頸部創傷,因頸動脈、頸部神經之壓迫,造成反射性心跳停止,及因血管、氣管、舌根之壓迫造成窒息,小簡見小珊喪失意識而無反應後,於同日8時17分許逃離小珊住處,於8時30分許返回汽車旅館退房,於9時39分許搭乘台鐵自強號112號車次北上,於同日12時許返抵臺北,並前往臺北市天母地區之工地。小珊之姨丈,介紹小珊至其住處隔壁擔任會計,而小珊之僱主於103年8月11日該日8時許見小珊尚未上班,撥打電話予小珊之姨丈,要求小珊之姨丈代為聯絡,小珊之姨丈撥打電話至小珊住處3通,惟均無人接聽,遂轉而聯絡小珊之母,小珊之母於當日8時10分許,獲悉小珊並未前往工作地點,發覺有異,於同日8時25分許獨自騎乘機車返抵住家查看,在住處廚房看見小珊正面仰躺,四周物品凌亂,適小珊之姨丈亦抵達該處,小珊之母遂向小珊之姨丈求助,小珊之姨丈則對小珊施以CPR及人工呼吸等急救。小珊之母於103年8月11日8時33分許,撥打119通知救護車前來,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梧棲分隊隊員受指派於同日8時47分許駕駛救護車抵達現場,並在該處施以CPR等急救處置,旋於同日8時59分送醫,於同日9時4分許將小珊送抵童綜合醫院救治,惟仍於103年8月11日9時53分不治死亡。小珊之母於梧棲分隊隊員施以急救之同時,於同日8時50分49秒在住處內撥打110電話,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人員報案指稱小珊「疑遭男友迷昏,救護車已前往」,具體向警方人員指稱小簡涉嫌對小珊為犯罪行為。而小簡於該日13時37分許,以行動電話撥打友人小陳行動電話,向小陳表示其已殺害小珊,欲從工地跳樓自殺而無意投案。小陳通話完畢後,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報案,告知被害人及小簡之真實姓名,該派出所員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聯繫後,清水分局立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嗣經檢察官獲悉小簡由其姑姑陪同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投案,旋開立拘票,令清水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持拘票前往天母派出所將小簡解回清水分局詢問後再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小珊之父委由律師及小珊之母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小楊與成年女子小薇前為男女朋友,其於二人交往期間之民國106年6 月11日,在新北市住處內,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趁小薇為其進行口交之際,未經小薇同意,無故以其所有行動電話錄影之方式,非法竊錄小薇上開為其口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之後,復於其二人分手後,因債務問題及感情因素,不滿小薇完全與其斷絕聯繫,且多次找尋小薇未果,竟心生不甘,另基於散布上開竊錄小薇非公開活動之內容及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圖畫之犯意,接續於106年11月6日12時39分許及同日15時49分許,在其上班地點內,先經由其上開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將其由系爭影片中所擷取之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及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具猥褻性之電子訊號數位照片1張,傳送至其以「小家」及「小棋」等帳號所申設之可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之臉書網頁,再將該系爭照片設為個人之大頭貼,以未設密碼及權限之方式,供上網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而散布之。嗣小薇於 106年11月7日20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之居處內,以手機使用臉書時發現系爭照片,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小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小婷與小賢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小賢為A公司所經營之線上遊戲玩家,緣其2人因故生嫌隙,小婷未經小賢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8時32分許,在其新北市住處內,利用手機或個人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前揭網路遊戲,並輸入先前小賢曾告知之遊戲角色暱稱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該遊戲伺服器,又將小賢所有之帳號下裝備、遊戲使用鑽石、進化石等虛擬寶物全部丟棄,以此方式無故變更該遊戲伺服器主機內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小賢及A公司對該遊戲玩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案經小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極惡人魔」(Extremely Wicked, Shockingly Evil, and Vile),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深夜加油站遇見抓狂衰事」(Bur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極限逃生」,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電影「全面攻佔3:天使救援」﹙Angel Has Falle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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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學年度第2學期
一、小繁於民國102年11月7日13時許,在其所就讀之某科技大學,與企業管理系同班同學小瑋、小恩行經該校中正樓通往和平樓走道時,不慎與迎面而來之同校休閒管理系學生小學、小鑫、小融、小君、小豪等人中之小學擦身碰觸,小學因而回頭看向小繁,小恩見狀即向同行之小繁表示小學對其瞪視云云,小繁遂轉身走向小學,並在該校和平樓福利社前伸手拍掉小學頭上所戴帽子,罵稱「看三小」等語。小學撿起帽子後,亦回言表示:為什麼不能看云云。小繁聞言遂伸手推擊小學胸口,小學亦伸手回推,2人因而發生拉扯,小鑫見狀欲上前拉開小繁與小學,然未能成功分開2人,反與彼等發生扭扯。此時,原與小繁同行之小瑋、小恩見狀欲上前制止,本與小學同行之小融、小豪等人因無法確認彼等目的,為防止擴大事端,乃分別架開小瑋、小恩,小君則站在一旁勸架。詎小繁在前述拉扯推擠過程中,認自己隻身難敵2人,雖明知其腰間所繫之皮帶刀(全長約13公分、刀刃長度約7公分)乃鋒利銳器,持以揮舞將傷及他人,又其主觀上雖不具死亡結果之預見,然在客觀上並非不能預見在近身拉扯扭打之過程中,持此利器揮舞戳刺,可能傷及他人動脈,導致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之結果,竟在主觀上未有死亡預見之情況下,基於傷害故意,持續與彼等扭打在地,並自腰際皮帶抽出皮帶刀1把,分別揮擊小學,致其受有右前臂2處(各約3公分)及左大腿(約2公分)之撕裂傷。另戳擊小鑫,致其受有左腹側部3公分、左側腹股溝部3至4公分及左脊外側部4至5公分之刀傷、左臂肘前部擦挫傷、左上臂擦挫傷、右手前臂挫傷、右上臂擦傷、右上臂肘內側挫傷、右手腕挫傷及膕窩部擦傷、左下背部裂傷,並刺中小鑫股動脈致大量出血,不支倒地,雖經送往醫院接受手術及治療,延至同年11月9日4時20分許,仍因出血性休克終致死亡。又小繁於小鑫倒地後,仍停留在現場,直到該校教官聞訊到場處理後,將其帶往教官室,並由小繁交出其所有之前開皮帶刀1把,嗣經警扣案,並查悉前情。案經小學及小鑫之父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小誌明知自己已無資力,且早於91年10月26日即已與小瓊結婚(遲至97年6月16日始離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5年9月間起,至98年1月間止,憑藉自身外貌,利用電腦連結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等交友網站,以「EVEN」、「E達」等化名,結識小婷、小霞、小喬等單身女子後,先後邀約小婷、小霞、小喬見面,隱暪其婚姻、同居紀錄、同時與其他女子交往之事實,使小婷、小霞、小喬陷於錯誤而認小誌係單身且感情專一者,並另對小喬誑稱其係某知名圖騰的設計師、某大學的講師、某專賣店老板云云,進而著手與小婷、小霞、小喬發展男女戀情,交往過程中並分別對小婷、小霞、小喬謊稱:前女友開設SPA館,結果遭前女友淘空,因此背負新臺幣(下同)500至600萬元債務、伊父親發生公安意外,急需錢用云云等理由,以博取小婷、小霞、小喬之同情、信任,再以生活瑣事及創業資金所需誘使渠等給予幫助,致小婷、小霞、小喬陷於錯誤:(1)小婷於96年11月間至97年6月間陸續借款70萬元給小誌,其中包括由小誌慫恿小婷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得之款項;(2)小霞於97年5月間至同年7月間,陸續借款26萬元給小誌;(3)小喬分別於98年1月6日、同年月23日借款1萬元及3萬元給小誌,小誌並於同年1月10日慫恿小喬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辦貸款120萬元再轉借予小誌,嗣因小喬發現小誌並非某知名圖騰之創作者而識破其全部謊言,乃即終止貸款而使小誌未能得逞取得該貸款120萬元:(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摩天大樓」﹙Skyscraper﹚,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綁架」﹙Kidnap﹚,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人肉搜索」﹙Searching﹚,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驚濤佈局」﹙Serenity﹚,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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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學年度第1學期
一、緣丙○○與呂○○二人於獄中執行徒刑時結識,為朋友關係;呂○○於執行完畢先行出獄,嗣受僱於臺北縣中和市○○西點麵包店擔任師傅,由該店老闆吳○○向陳○○租賃臺北縣中和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2房1廳之公寓,供呂○○居住,呂○○住進後,睡於其中靠陽台1間臥室並以簡單紙板為床。適丙○○亦獲得假釋,未幾即與呂○○取得連繫,並向呂○○借住上址。某日,在上址住處,呂○○向丙○○提議找一位女人到租屋處供彼等玩樂。二人乃基於共同對於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推由丙○○於翌日下午4時許,依○○時報第27版刊載之家教中心廣告電話,以0000000號打電話予00000000號臺北市○○○路0段00號5樓510室○○家教中心負責人邱○○佯稱:其有一女兒讀國中一年級,欲請女家教到家補習英文,請代為留意有無適合女家教,並留下「陳先生」之電話號碼及前開住址等資料。邱○○不疑有他,適有國立○○大學○○學院○○系4年級女學生范○○於是日下午6時許,到○○家教中心應徵家教,經負責人邱○○以電話聯絡丙○○並告知范○○教育背景,隨後徵得雙方同意,邱○○乃將電話交由范○○直接與丙○○約定當天晚上7時,至臺北縣中和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面談家教事宜。范○○依約於當晚7時10分許到達該址,丙○○、呂○○、范○○三人共同閒聊並討論家教計費方式,約4、50分鐘後,范○○以時間已晚欲起身離去,呂○○向丙○○眨眼示意留住范○○,丙○○乃隨手將客廳電燈關掉,並拉住范○○,范○○出言喝止,二人迅速合力制服范○○,並將范○○抬到客廳中央,由呂○○蹲下用左腿將范○○左手壓住,用右手抓住范○○右手,用左手掐住范○○脖子,丙○○抓住范○○雙腳,後來二人對換,由丙○○用左手壓住范○○雙手,用右手摀住范○○嘴巴,由呂○○將范○○褲子脫至大腿處欲行強制性交,因范○○極力抵抗並用腳踢呂○○。丙○○、呂○○二人為共同壓制范○○之強烈反抗,均明知頸部為人之要害,且屬非常脆弱部位,用力扼壓足以造成昏迷無意識而致腦死,此為二人所預見,仍另共同萌生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由呂○○以超出制服范○○必要性手段,除以大腿壓住范○○左手,右手抓住范○○右手,再以左手扼住范○○頸部,致使范○○不能抗拒,由丙○○脫下范○○下半身褲子,無視於范○○月經來潮,而對范○○強制性交得逞。斯時范○○因受手扼頸部窒息已呈昏迷無意識腦死狀況而不再掙扎,呂○○見狀,於詢問丙○○說:「怎麼會變成這樣」後,即未再對范○○強制性交。呂○○於范○○死亡之後,因事發於其上開居住處,恐事跡敗露,乃先將自范○○身上脫下之藍色衛生褲(即內褲、牛仔褲間之襯裡褲),在范○○頸部打結後即離開現場,返回明欣西點麵包店繼續工作,以製造不在場證明。丙○○於呂○○離去,亦將纏繞范○○頸部之衛生褲再打一死結後,用雙手扶住范○○腋下將范○○拖到另一空臥室,並以毛巾清理客廳內范○○月經血跡及衣褲後,將該臥室門以紙箱抵住,且於當晚8時10分許,未經呂○○之同意,即拿走其所有之嘟澎打火機(丙○○此部份竊盜犯行未據起訴),匆匆搭乘計程車逃逸他處。丙○○於逃離途中將擦拭血跡之毛巾及范○○所使用之衛生棉丟棄於中和市中正路邊。呂○○於下班後返回上開住處,見丙○○已逃離現場,為製造與其無涉之證據,乃在當晚10時30分左右,再至麵包店向老闆○○哲佯稱:不知為何有女鞋在其住處陽台及丙○○偷走其所有之嘟澎打火機;為避免丙○○再回來偷東西,要求吳○○次日去換鎖,並再返回上址睡覺。吳○○於翌日下午1時30分許,至呂○○租屋處欲更換門鎖時,始發現范○○屍體而報警處理。呂○○於多次警詢中均矢口否認犯行,直至83年1月8日下午9時許,經警循線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星坊卡拉OK查獲丙○○後,呂○○見事跡敗露無法狡辯,始供承犯行。案經被害人范○○之父甲○○告訴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蕭○○因與劉○○原為國立○○大學就讀一年級之同班同學,相識約三個月,因愛慕劉○○卻遭劉○○刻意疏遠,又聽信傳聞劉○○曾向他人說其壞話,感覺受辱而心生憤恨,痛苦異常,亟思報復劉○○,復得知劉○○晚間外出打工返校時間約11時許,遂基於殺人之故意,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晚上6時42分許,先至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號之「○○文具行」購置折疊水果刀1支(同時另購入水果刀1把、童軍繩1條、塑膠手套1個、輕便雨衣1件、皮手套1隻、扳手1支等物,惟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將該折疊水果刀拆封後放入褲子口袋中,隨身攜帶前往羅東練習劍道後,於同日晚上10時許即返回至○○大學校園徘徊等候劉○○,嗣於同日11時30分許,在○○大學側門口旁之郵局發現劉○○正欲步入○○大學側門,即將口袋內折疊水果刀取出後打開握在手中,尾隨劉○○自○○大學側門口步入校園內,在○○大學經德大樓前方,先自後方環抱劉○○腹部以箝制劉○○身體,因劉○○放聲尖叫,隨即以左手摀住劉○○嘴巴,欲持刀刺殺劉○○喉嚨部位,但因遭劉○○用力咬住左手感覺疼痛而鬆手,其所持水果刀僅劃過劉○○嘴角,致劉○○受有右嘴角撕裂傷(長約1公分),繼而即朝劉○○頭部持刀刺殺二下及徒手敲打數下,惟因劉○○蹲下並以雙手護住頭部抵擋,致劉○○受有右前額撕裂傷(長約2至3公分)、左前臂撕裂傷(長約4公分、寬約1公分,深及可見肌肉組織及遭截斷之肌束)之傷勢。嗣蕭○○因劉○○不斷放聲尖叫,且適有正路過聽聞劉○○尖叫尋聲前來之陳○○,乃持刀往○○大學男生宿舍方向逃逸而不遂。嗣劉○○隨即奔返宿舍,經宿舍人員發現並送醫報警。當晚劉○○在醫院時經員警詢問即指出兇嫌疑似蕭○○,復由○○大學教官調閱男生宿舍監視器畫面及詢問陳○○所見兇嫌特徵發現蕭○○涉有重嫌,繼而至宿舍詢問蕭○○坦承其為行為人後,聯繫告知員警,始查悉上情。案經劉○○訴由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黃○奇係成年人,為兒童黃○惠(下稱黃童)之生父,渠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黃○奇與黃童之生母林○琴在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同居生活,育有黃童及另名女兒,並在上址製麵以販售為生。林○琴因黃○奇時有外出與朋友飲酒之事,認黃○奇常因此耽誤家中工作及疏於照顧小孩,心中頗為不快,而與黃○奇不時發生口角爭執,林○琴並曾在黃○奇與友人劉○源飲酒時,與黃○奇爭吵,怒向黃○奇稱:再喝酒,就把小孩(意指黃童)丟進鍋子「煮白胚」(按:即將豬三層肉用滾水燙過加蒜頭、醬油之意)等氣話,黃○奇友人因此亦曾戲謔、調侃黃○奇怕老婆,不要太晚回去,否則林○琴會把小孩「煮白胚」等詞,致黃○奇常感與林○琴同居沒有自由,並認因林○琴之前將員工辭退,使其工作負擔加重,而屢積不滿於心中,未思以適當方式排解。某日,黃○奇一如往常外出送貨,後又前往彰化縣鹿港鎮頂草路之某市場,與友人蔡○煌飲用高粱酒後,復前往彰化縣鹿港鎮○○路00號之某雜貨店附設之卡拉OK店繼續與3、4名友人一同飲用高粱酒,林○琴因見黃○奇送貨久去未回,乃於同日上午9時25分12秒許,以其住處00-0000000號之室內電話,致電黃○奇友人黃○柳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通話時間前後計約31秒),請黃○柳代為尋找並轉告黃○奇返家,黃○柳接獲林○琴之電話後,從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0 段000○0號居處徒步至上址雜貨店附設之卡拉OK店找黃○奇,告以林○琴要其儘速返家之事,黃○奇聽聞後,思當日為星期六,林○琴與其前夫所生之已成年子女葉○誠、葉○傑均能幫忙照顧黃童,應無須急促要求其儘速返家之必要,乃甚為光火,停留於上開雜貨店附設之卡拉OK店約5分鐘後,隨即騎乘機車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00 號住處,在住處內製作麵條之林○琴見黃○奇又是酒後返家,頗為不悅,黃○奇亦心有不滿,其順手抱起坐在林○琴身旁學步車上之黃童走到其住處前騎樓外,即怒向林○琴稱:如果妳不會做麵,就不要過來等語,林○琴也憤而回稱:如果你不做,就把機車留著,我要送麵等語,雙方爆發口角爭執,期間,林○琴邊走至住處騎樓下以快速爐大火燃燒加熱大鍋,欲烹煮製作油麵,待大鍋內之水已沸騰,旋放入麵條,續側轉身欲拿取筷子處理麵條,此時,黃○奇心中怒不可抑,以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約20年從事製麵(包括烹煮製作油麵)之工作經驗,明知將未滿10個月,毫無抵抗、自救能力,體表面積甚小之孩童,全身放入正以快速爐大火燃燒加熱煮麵之水溫約高達攝氏70度、80度之大鍋(下稱熱水鍋)內,足對該孩童之生命造成嚴重危害,導致死亡之結果,詎黃○奇在思及其屢因飲酒之事遭林○琴責罵及友人戲謔,並想到林○琴曾對其稱:再喝酒,就把小孩(意指黃童)丟進鍋子煮白胚等話,雖林○琴僅是氣話,惟若其真的將小孩丟入大鍋內煮使其死亡,將使林○琴後悔一生,黃○奇為報復林○琴,竟趁林○琴轉身拿取筷子之際,憤而基於殺害兒童之犯意,約於上午9時50分左右,先將其未滿10個月大之女兒黃童之腳放入上開正以大火持續燃燒加熱煮麵之熱水鍋內,繼而將黃童全身放入該熱水鍋中,致身高僅為70公分之黃童因而受有右側顏面、右眼部、左右耳部及枕骨部均2度燒燙傷、頸部、胸腹部、背腰臀部、四肢體前後部均3度燒燙傷,根據TSBA百分比計算,燒燙傷面積超過84%。待林○琴持筷子轉身後發現黃○奇將黃童放入鍋裡,大吃一驚,乃立即以雙手伸入鍋內將黃童撈起,浸入一旁洗手槽內之冷水鍋沖洗冷水,再抱起黃童跑至林○琴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之戶籍地(該處係林○琴之子葉○誠、葉○傑之住處,林○琴偶爾亦會住在該處),向住在該處之子葉○傑、葉○誠呼救,旋由葉○傑於上午10時0分30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報警(通話時間前後計約68秒),並帶同於上午10時8分38秒到場處理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派出所警員前往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前,逮捕黃○奇,扣得上述為黃○奇所有,為其用以殺害黃童之大鍋1個,並於同日上午10時33分許,測得黃○奇呼氣中酒精濃度達0.43mg /L;另即由葉○誠駕車載送林○琴與黃童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就醫,惟途中遇塞車,林○琴乃下車奔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求援,經救護車緊急將黃童送至彰基急救,並進入該醫院燒燙傷中心治療,然黃童仍因顏面頸胸腹背四肢百分之84燒燙傷,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日本電影「第22年的告白:我是殺人犯」,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日本動漫「只有我不存在的城市」,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韓國電視劇「聲音」(Voice),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韓國電視劇「決鬥」(Duel),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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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第2學期
一、鄭捷係生長在父母俱全之四口小康家庭,自民國88年8月起,進入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下稱「國語實小」)就讀,國小時期之鄭捷並非行為偏激或思想怪異之學生,惟於國小五、六年級之某次音樂課,鄭捷因不會吹奏直笛而亂吹奏,鄰座女同學向老師反應,老師當眾要求鄭捷向該名女同學道歉,使鄭捷感覺遭受傷害;又國小時期之男、女同學相處,偶有對立、打鬧情形,另名女同學常出面與鄭捷對抗,亦使鄭捷自覺受到傷害,鄭捷因而立下殺死該2名女同學報復之誓言。國小畢業後,其於94年9月入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下稱「弘道國中」)就讀,國中導師對學生期許甚高且管教嚴格,使鄭捷自認受到不公平對待,竟心存刺殺老師的念頭,隨身攜帶美工刀長達1個月之久,又董姓國中同學曾多次辱罵並以噴劑噴鄭捷眼睛,鄭捷為回應董姓同學挑釁,竟持安全剪刀戳董姓同學,國中導師要求鄭捷悔過,往後其面對挫折、壓力,經常以殺人之意向或念頭作為宣洩之方式,轉而以將來可以殺人作為長期因應忍耐挫折之策略,反覆發生殺人之意向或念頭,同時使得殺人之思考模式受到強化,因鄭捷與該2名國小女同學久未聯絡,無法得知該2名國小女同學之下落,其具有不在乎社會規範及以自我為中心之反社會、自戀之人格特質,不成熟、常有標新立異之舉,對於他人遭遇之同理心較為欠缺,認為世界是虛無、人生無意義,傾向悲觀,對於應付人生之事覺得麻煩等之特殊世界觀等特質,雖旁人看似偏執無法理解之誓言,對鄭捷而言卻屬一種價值選擇的哲學觀,鄭捷認定既發誓殺人,就要將誓言貫徹,否則就是否定自己,所以決定以同等困難嚴重之隨機殺人作為替代。於國中畢業後,其於97年9月入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下稱「板橋高中」)就讀,於高中期間,導師採取寬鬆教育政策、壓力較小,其自我毀滅之迫切性不高,惟高一開始,其在個人無名小站網誌上留下其形成殺人誓言動機及其他殺人相關之文章供有興趣知道之同學或友人分享,其殺人誓言及特殊世界觀,得到同儕注意,在自戀、不成熟及標新立異之人格特質作用下,其將殺人誓言作為個人標記之傾向,隨著其於該網誌及同儕互動中,殺人誓言更獲得強化,而其對於社會規範之不在乎及以自我為中心傾向,採取隔離或自我欺騙之方式,將任何反對其殺人誓言正當性之感性或理性勸阻、論述忽略或擱置,維持其殺人誓言之穩固性。鄭捷為求順利完成已日漸強化之殺人誓言,決定報考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以利接受相關軍事及體能訓練,其於100年6月間入學,嗣因成績未達標準而於102年6月20日遭該校退學,使其產生自戀式的傷害及憂鬱情緒,同時強化其對於未來不抱希望、人生無意義之世界觀及提早執行其殺人誓言之動力。鄭捷為給父母交代而參加轉學考進入東海大學 環境與工程學系二年級就讀,惟其學業成績仍不理想,無法從學歷文憑上獲得突破,其希望直接就業之想法與父母期待衝突,期間高中同學鄭○○雖曾勸止並將上開網誌內容告知板橋高中之輔導老師,再經輔導老師通報東海大學 ,但仍未有效制止其執行殺人誓言,鄭捷仍決定在遭東海大學 退學前,正式啟動大規模殺人計畫。鄭捷為達短時期大量殺人之目的,選定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於103年5月14日晚上,其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與不知情之國中同學李○○聊天,告知下星期三要殺人之訊息,並相約在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站附近之麥當勞共進午餐,李○○雖聽聞鄭捷之告知,然未警覺鄭捷已下定決心實行殺人,仍答應邀約。鄭捷另於同年5月15日0時53分許,傳送「下星期三放學時間別搭地下交通工具,我要動手了,看完這封請別跟任何人說並立即刪除」之訊息予國中同學陸○○,於同年5月21日,其依照預定行程與李○○敘舊用餐後,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地下1樓之「松青超市」內,購買鈦鋼刀1把後,放置於其所攜帶之背包內;於同日下午3時41分許,刷卡進入江子翠捷運站內,站立在捷運板南線、往南港展覽館站方向之月台候車;於同日下午3時45分4秒自最後一節車廂上車,嗣於同日下午3時50分51秒,在捷運板南線西門站下車;於同日下午3時54分33秒,再次上車搭往南港展覽館方向列車;於同日下午4時5分36秒,在國父紀念館 站下車後,再至對向往永寧站方向之月台候車;於同日下午4時10分23秒,自第6節車廂(車廂編號1118)上車,搭乘往土城永寧方向之列車,其在該列車之第6車廂移動至第5車廂站立,於同日下午4時23分23秒列車抵達龍山寺站開啟車門時,鄭捷基於殺人之犯意或即使殺害少年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移動至第6車廂前段右方之暗色透明屏風旁,於同日下午4時23分49秒,開始翻動前述背包,並將右手放置在背包內且往第5車廂移動,於同日下午4時24分9至16秒間,其從背包翻動並抽出上開鈦鋼刀後,於同日下午4時24分17秒始,在該列車之車廂內,對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乘客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己○、A○○、未○○、乙○○○、少年林○○(86年7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宇○○、地○○、玄○○、子○○、亥○○、巳○○、癸○○、黃○○、天○○、丑○○、戊○○、辰○○、午○○、戌○○、甲○○、B○○為砍殺之行為,進而造成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死亡,而己○、A○○、未○○、乙○○○、少年林○○、宇○○、地○○、玄○○、子○○、亥○○、巳○○、癸○○、黃○○、天○○、丑○○、戊○○、辰○○、午○○、戌○○、甲○○、B○○等人因及時閃躲或因鄭捷於倉促之間未擊中其等要害而倖免於死亡,惟己○等人仍分別受有傷害。嗣於同日下午4時26分54秒,捷運列車抵達江子翠站,鄭捷走出車廂,往月台西側之樓梯、出口方向移動,移動期間仍持續揮舞刀械,欲移動至江子翠捷運站西側閘門出口時,該車站之保全人員寅○○聞訊趕到,鄭捷仍基於殺人之犯意,持鈦鋼刀朝寅○○為砍殺之行為,寅○○因閃躲得宜而倖免於死亡,惟仍受有傷害;迄同日下午4時30分許,鄭捷始遭民眾圍捕制伏在地,嗣經據報到場之員警逮捕並扣得鈦鋼刀及摺疊刀各1把。案經解青雲之配偶申○○、張正翰之父壬○○、潘碧珠之配偶庚○○及其子辛○○、李翠雲之弟丁○○、己○、A○○、未○○、乙○○○、少年林○○、宇○○、地○○、玄○○、子○○、亥○○、巳○○、癸○○、黃○○、寅○○、天○○、丑○○、戊○○、辰○○、午○○、戌○○、甲○○、B○○訴由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甲○○與乙○○原係某大學植物病理系同班同學,乙○○之大學畢業成績事實優於甲○○,惟二人應屆畢業後再同時考入該校植物病理研究所時,甲○○之入學成績反倒優於乙○○,嗣於民國(下同)103年間,甲○○之室友搬離,即邀請乙○○同住,惟遭乙○○拒絕,甲○○乃質問乙○○〞是否因研究所入學考試成績不如伊,遂懷恨因而拒絕與伊同住〞等語,未得到乙○○回答,且因甲○○自認乙○○始終係伊強勁對手,即心生警惕,嗣甲○○因恐乙○○研究所結業時之成績比伊優越,有失伊研究所入學成績優於乙○○之面子,且為報復乙○○拒絕與伊同一宿舍之羞辱,乃思有所報復,欲使乙○○無法順利於105年7月間如期畢業,竟萌生普通傷害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除甲○○在實驗室取得丙烯醯胺化學藥品,不需登記,該毒物放置於一樓之實驗室內,研究生可隨意拿取,及從實驗差額或廢液中拿取微量之磷32自同年2月18日及同年3月中旬各下1次(其中於105年2月間某日,甲○○未經登記,竊取置於該校遺傳工程中心二樓走廊冷凍櫃中鉛罐內之放射性物質磷32(P32)0點01毫居里1次),甲○○並預見放射性物質磷32,及丙烯醯胺等有毒化學藥品,均屬有害人體健康之物品,竟將上開方法取得之磷32及丙烯醯胺等有毒化學藥品微量接續投入乙○○之茶杯、牛奶、飲水、茶等日常生活之常用食品內,讓乙○○在不自覺情況飲下。嗣於同年3月下旬,乙○○因懷疑自己身體狀況明顯變差後,向甲○○查詢,並暗中將雙方對話錄音,甲○○始未再投入磷32及丙烯醯胺等至乙○○之茶杯、牛奶、飲水、茶等日常生活之常用食品內,惟已使乙○○受有貧血、白血球功能異常,疑免疫功能障礙之傷害。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丙○○原為台北市某大學機械研究所碩士班學生,因與同所博士班學生乙○○跟隨指導教授從事同一研究計劃期間,曾就工作負擔等問題,自認受到乙○○刁難而相處不洽,迄民國98年7月丙○○改接其他研究主題後,二人關係仍未有明顯改善。嗣於98年8月25日,因乙○○在該所例行會議中,提出有人未將暗房器材歸回原位,如再不歸還,將公布姓名之發言,丙○○認係針對其個人所為,當場舉手說明其使用情形後,仍覺未獲善意回應而感屈辱,遂於散會後未久,約同日下午4時左右,至乙○○所在之「1W141功能陶瓷實驗室」 內欲找其理論,惟因氣憤難平,竟於到場後,萌生重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當時坐在電腦桌前,正在趕作報告之乙○○眼睛部位,見其疼痛倒地後,仍持續施以拳腳攻擊,導致乙○○眼鏡鏡片破裂,刺傷眼部,受有左眼球破裂及右眼外傷等傷害,經送三軍總醫院急救,並接受左眼部分玻璃體切除、鞏膜冷凍術及傷口縫合等手術後,同年9月1日仍經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為左眼眼球破裂併外傷性玻璃體出血及視網膜剝離、右眼外傷性角膜病變,復於98年10月14日及11月26日先後接受兩次手術,仍因前開傷害致左眼無光感,視力損傷達喪失視能程度,無法矯正,右眼最佳矯正視力則為0.6。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愛國者行動」(Patriot’s Day),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關鍵少數」(Hidden Figure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關鍵判決」(Confirmatio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電影「分裂」(Spli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八、電影「綁架海尼根」(Kidnapping Mr. Heineke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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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第1學期
一、戊○○約自25歲起,陸續有關係妄想(delusion of reference)、妄想性感受(delusional perception)、包含負面批評之幻聽等症狀,而為一名罹患思覺失調症之人,惟戊○○毫無病識感,不知此為精神疾病,而未曾就醫尋求協助。戊○○因受妄想、幻聽症狀影響,認其受到監控、議論,遂產生情緒上之壓力,曾有企圖自殘之舉而未果。戊○○竟心生殺害他人生命以紓解其情緒上壓力之意念,竟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凌晨間,萌生持利刃至公共場所殺害不特定民眾之殺人犯意後,隨即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3 段附近徘徊,且攜帶其約於2年前在臺北市北投區所購得之菜刀1把(全長29.5公分、刀刃長度為16.7公分,刀刃最寬處約4.4公分),伺機尋找下手行兇之對象,而為預備殺人之行為,惟戊○○認非殺人時機而作罷。嗣於104年5月29日下午3時50分許,戊○○又基於同一殺害不特定民眾之殺人犯意,騎乘上揭機車並攜帶內置有上開菜刀1把之背包,先前往處附近之便當店用餐,於同日下午4時許,其用餐完畢後,復騎乘上揭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珠海路、雙全街、大同街、文化三路、中央北路2段繞行,嗣行經位於臺北市○○區○○○路0號之臺北市立文化國民小學(下稱文化國小,戊○○係文化國小畢業)後,即心生在該處行兇之意念,遂繼續騎乘上揭機車沿文化國小之圍牆行駛,至北側圍牆後,見時機成熟即在該址處停妥機車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戊○○即自文化國小之北側圍牆,以翻牆之方式進入該校,並開始在該校1至4樓等多處地點徘徊,尋覓可殺害之孩童(其間有遇見數名孩童,因戊○○認為該處非下手行兇之適當地點而未下手)。嗣戊○○行走至文化國小4樓6年1班教室前,即滯留在該址約1至2分鐘後(約下午4時25分許),適見8歲之兒童劉○○(96年2月出生,真實姓名詳卷)自6年1班旁之音樂教室獨自一人走出,欲前往相隔一間教室(即6年1班教室)之女廁所如廁時,即決意殺害劉○○,同時拿出置於其背包內之菜刀。戊○○於聽聞劉○○進入廁間之關門聲響後,隨即尾隨進入該女廁並手持菜刀,依循廁間所發出聲音,停留在劉○○如廁之右側第三間廁間門口,待劉○○如廁結束。等待約1分鐘後,劉○○開啟廁間門把,於推開廁間門之際,戊○○立即以其左手押住劉○○之口鼻,防止劉○○因驚恐而尖叫,然劉○○仍以其右手奮力抵抗戊○○之攻擊,惟其因遭戊○○之強力壓制而無力脫身,並旋即遭戊○○以其右手所持之菜刀,自其之左側頸部猛力往下刺後,橫割頸部1刀,造成劉○○受有頸部切割傷,並傷及氣管、頸部動、靜脈及頸部組織,造成縱隔腔大出血等傷害【經解剖後發現,劉○○係受有:1、口唇、上、下唇內面輕挫傷痕分別有0.5乘0.3公分;2、由左耳下左頸部中線向左、右分別有9.2公分及3公分切割傷,支持有由左向右有長達12.8公分之瓣狀切割痕,深達4.9公分;3、氣管嚴重切割傷,呈分離碎片;4、左側頸動脈、靜脈切割傷;5、頸部組織間大片出血;6、縱膈腔周圍出血併頸前在第3-5頸椎前出血;7、大腦缺氧性嚴重浮腫;8、下巴區有4點挫傷(分別為0.8乘0.3公分、0.2乘0.2公分、0.3乘0.2公分及0.2乘0.2公分);9、右手有抵抗性銳創傷2.3公分,及銳器拖尾鉤創擦痕達4公分。】後,向後倒臥於該廁間內。戊○○旋即將用以殺害劉○○之菜刀棄置於劉○○身旁,走向廁所內之洗手臺,清洗沾滿劉○○鮮血之雙手後,走出廁所至走廊上,依其內心所計畫,於同日下午4時36分59秒許,持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0,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表示其已在文化國小內殺人後,隨即走向廁所旁之樓梯,往上爬至4樓與5樓間之樓梯平臺,並在該平臺橫躺休息。在戊○○報案之同時,文化國小2名學童,前往上揭廁所如廁時,發現劉○○滿身鮮血,且廁間內亦流滿劉○○之鮮血,隨即前往位於一樓之學務處,向學務處主任張○○、訓育組組長葉○○、體育組組長林○○及健康中心護理師許○○陳報上情,張○○等人隨即上樓查看,當場發現劉○○已倒臥於血泊之中,且頸部遭橫割處血液已流盡,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42分許,撥打119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報案,並作初步之急救及止血。俟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投分隊光明小隊救護員邱○○及黃○○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到場後,將劉○○抬上擔架時,因劉○○之血液沿路滴下,許○○及在場之其他文化國小教師欲持清潔工具清理走廊上劉○○所滴下之血液時,發現戊○○橫躺在4樓與5樓間之樓梯平臺,到場處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員警林子鈞據報,即前往該樓梯平臺,戊○○即於職司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行為人前,即向員警承認為行為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並經警當場將其逮捕。另劉○○經送醫後,雖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醫護人員全力搶救,仍於翌(30)日上午10時43分許,因遭刺創切割左頸及前頸有長瓣狀多次連續性切割傷,並傷及氣管、頸部動、靜脈切創,造成縱膈腔大出血,最後因出血性休克併缺氧性腦病變死亡。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丙○○與乙○○為網路遊戲認識之朋友,兩人原本往來密切,惟丙○○欲進一步與乙○○交往時,遭乙○○所拒絕。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乙○○因已多次拒絕丙○○交往之要求,又見丙○○揚言自殺,不堪其擾,遂封鎖丙○○之通訊軟體「LINE」及手機。丙○○心有不甘,於105年4月15日18時許,在宜蘭縣租用車牌RAE-○○○○號之租賃小客車,開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乙○○住處,惟發覺無人在家,也無法聯絡乙○○,丙○○即在車上伺機等待,嗣於同年月16日16時許,丙○○至乙○○工作地點發覺乙○○未上班,即再駕車至乙○○之住處並下車查看,雖發現乙○○在家中,惟撥打電話仍未獲接聽。丙○○於同日20時57分許,駕車下山購買飲料後,於返回乙○○住處途中,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坡一街與五峰國中對面上山轉彎處,因車輛打滑自撞發生車禍,丙○○即以無顯示號碼之方式撥打電話予乙○○,乙○○接起電話後,丙○○即表示出車禍要求乙○○相救等語,乙○○則回覆會代為報警但不會去救等語,並於同日22時58分34秒報警告以前開車禍情事。丙○○聽聞乙○○表示不會去救等語,更為不滿,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立即步行上山,沿兩棟空屋間之防火巷、爬過2道圍牆至乙○○上址住處後方,於同日約23時許,由乙○○住處房間廁所之窗戶爬入屋內而侵入其住宅。適乙○○正撥打電話與友人黃○○告知丙○○駕車衝撞山壁乙事,於通話之際突見丙○○出現於房間內,乙○○即驚慌尖叫,丙○○見狀,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上前搶走乙○○手中之手機折斷,並將電腦之通話麥克風也折斷摔壞,致上開物品均不堪使用,使乙○○無法與外界聯絡。丙○○並於確認房內並無他人後,質問乙○○為何不救他,並要求乙○○與其一同離去,惟遭乙○○拒絕後,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明知人體頸部內有頸動脈及氣管等重要器官,如以手掐或刀刃刺、割人之頸部,極可能傷及氣管、動脈等人體重要器官或導致大出血而造成死亡結果,即仍以雙手用力掐住乙○○之脖子,將乙○○壓制於床上,見乙○○缺氧昏迷後,再自其隨身包包內隨身取出鋒利之汽車包膜刀1把往乙○○之脖子刺下2刀,致乙○○受有左頸部穿刺傷4公分及1公分、併頸部皮下氣腫、低血容量性休克之傷勢,丙○○見乙○○已無意識且大量出血後,認其已經死亡,遂以床上棉被及枕頭遮蓋乙○○,立即離開現場,並將兇刀及刀套丟至路邊,至山下招攬計程車返回宜蘭縣之住處。嗣黃○○因於當日23時11分許,與乙○○通話約3分鐘後,即自電話彼端聽聞乙○○尖叫並斷訊,旋即驚覺有異而通知乙○○之妹妹蕭○○,蕭○○即偕同其友人鄭○○駕車至乙○○家中查看,同時報警並通知乙○○之兄蕭○○到場,其等見乙○○倒臥在自家2樓之房間地上血泊之中,即由蕭○○駕車,鄭○○陪同,將乙○○立刻送往醫院急診,乙○○始倖免於死,丙○○因而未得逞。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是誰在造神?」(The Program),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職場大告白」(Face to Face),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大賣空」(The Big Shor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關鍵救援:巴士657」(BUS657),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電影「驚爆焦點」(Spotligh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八、韓國電視劇「信號」(Signal),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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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第2學期
一、阿雲因感情糾紛而對阿真心生怨隙,詎其竟於民國104年9月5日1時30分許至同日20時23分許,在其租屋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阿雲」登入FACEBOOK社群網站(臉書網站),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網頁留言板上,於1時30分許留下「我操妳媽的」、「妳她媽真犯賤」、「妳她媽的可以包一包滾回垃圾裡了」、「愚真瘋不停」,於11時30分又留下「不知道是誰還沒離婚就外遇哦」等文字,於下午8時23分許又留下「還沒離婚就欠X的賤貨」等文字。案經阿真訴由警察局分局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阿玲從事命相工作,為裝飾其學術程度,明知其並未在香港廣大學院就讀碩士、博士班,自不可能取得該學院之碩士、博士畢業之學歷,竟於民國88年底至89年月間某日,夥同阿峰前往前廣大學院校長阿生住處,向阿生索討已蓋有廣大學院大印及校長簽名章之碩士、博士空白畢業證書各1張後,嗣委請不知情之第三人在各該碩士、博士空白畢業證書上以毛筆書寫阿玲之姓名、年籍、企業管理、商、哲學、文學及日期等字,再貼上阿玲之照片後,偽造阿玲之香港廣大學院商學碩士、文學博士畢業證書各1張,旋阿玲將之同時懸掛於其所經營之命理館內。嗣於民國99年9月間,因阿峰向媒體揭露阿玲之碩、博士學歷係屬偽造,經某日報記者於99年9月26日前往命理館採訪阿玲求證後拍照報導,始查悉上情。案經阿峰告發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凱特的審判」(The Trials of Cate McCall),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暗處」(Dark Place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竊資達人」(Identity Thief),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紙之月」(Pale Moo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電影「丹麥女孩」(The Danish Girl),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八、日本漫畫或電視劇「瓦礫下的醫師」(Dr. Dma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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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第1學期
一、甲○○於民國98、99年間,在Facebook社群網站結識已婚之甲女(夫為美國籍之乙男),雙方進而交往,迄於100年12月至101年2月間,2人在甲○○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租屋處內,發生數次性關係,過程中並以手機拍攝影片或照片。嗣甲女於101年2月8日搭機經日本,再於翌日返美與其夫乙男團聚,與甲○○分手,甲○○因此心生不滿,於101年2月9日18時許,在高雄市某處,未經甲女之同意或授權,利用網路設備連線,無故輸入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甲女於臉書網站註冊之帳號、密碼,而登入甲女之臉書帳號,上傳甲女親吻其生殖器之照片至甲女之臉書個人頁面,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此方式散布足以毀損甲女名譽之猥褻影像,及變更甲女臉書帳號內之電磁紀錄。甲女於101年2月9日22時許(臺灣時間)抵達美國後,經徐○○、張○○等友人相繼告知其臉書帳號有系爭不雅照片之情,進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阿珍為阿妮之父阿源(於民國99年12月19日死亡)於85年9月16日續絃之配偶,阿妮與阿寶為配偶關係,阿珍與阿妮、阿寶具直系姻親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緣阿珍因不滿阿源於死亡前將財產全權交由阿妮及阿寶管理、處分,竟以「殘陽居*僅此一家別無分號」之作者名義,在「愛情公寓」網站部落格上,先後2次散布下列文字:先於101年1月3日公開發表篇名為「傷痛」之文章,內稱:「亡者還躺在靈堂中…黑心的小孩(左營國貿阿妮)就把亡父的錢拿光光…甚至連喪葬費都不要出…(政府有補助喪葬費,錢領了卻不要付喪葬費),把亡父丟在靈堂…爭財產…等殯儀館人催要喪葬費」等語,以此方式散布文字傳述足以貶損阿妮名譽之不實內容。又於101年7月29日公開張貼文章稱:「他自從有病之後他的錢和印章等東西都被他的黑心女兒阿妮和黑心女婿阿寶給搜去了」、「我當時第一個反應就是:老公是被人害死的…一定是那個黑心女兒阿妮和黑心女婿阿寶謀財害命」、「那對黑心夫妻和政府領了喪葬費,卻不想用在老公的喪事上」、「他的黑心女兒阿妮支領了喪葬費卻不付她老爸的喪葬費用」等語,以此方式散布文字傳述足以貶損阿妮、阿寶名譽之不實內容。。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絕命毒霸」(Le Serpen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日本動畫「怪物」(Monster),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韓劇「皮諾丘」,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血緣共犯」(Blood and Tie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電影「寒蟬效應」(Sex Appeal),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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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第2學期
一、小君與小彥係朋友關係,小君因不滿小彥在「臉書」中之發言,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11日20時許,在其住處內上網,無故輸入小彥在「臉書」之帳號、密碼,入侵小彥署名「小凱」之「臉書」後,以「小劈君」之名,撰文張貼:「…你(指小凱)私生活亂那是你的事…你師父又吸大麻,在那邊罵你?…說生平最討厭吸毒的人,結果拿了3支K2在那邊跟我炫耀?我真的很佩服你,你真的是人前人後。…」等足以毀損小彥名譽之不實言論,以及「不用怕弄髒手~因為你的老二比你的手還髒!」等侮辱小彥之言論,使不特定之人均得以共同瀏覽上開文字。小君再基於無故變更小彥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將小彥原本使用之「臉書」帳號、密碼均變更,致使小彥無法登錄其「臉書」,足生損害於小彥。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小璿與小靜係於民國100年在網路結識之朋友,期間小靜曾因小璿之要求而傳送其半身未露臉之裸胸照片檔案予小璿留存,嗣小璿於民國103年1月7日以即時通軟體帳號00000及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傳送訊息向小靜索取全身露臉裸照,惟遭小靜拒絕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3年1月7日21時05分至21時51分間、同年1月8日17時14分至19時48分、19時51分至20時55分、20時56分至21時17分,在其住處以上揭通訊軟體帳號及門號傳送「今天一天,到我下班回家,沒收到妳傳給我裸照」、「你自己負責」、「說那麼多都白說,不要浪費時間,妳沒給我裸照,晚上我就開始‧‧‧」、「看是給我一個人看好,還是大家一起看好」、「別說我沒通知你,我開始了」、「再沒回應,20:30我就傳給小展小富小進」等文字予小靜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表示欲將先前小靜傳送予小璿之半身未露臉裸照檔案傳送散布予他人,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小靜,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小靜未給予回應,小璿心生不滿,竟基於散布猥褻圖畫之犯意,於103年1月8日21時17分後某時,在其住處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結Facebook,使用「大餅」帳號,將小靜先前傳送之裸胸猥褻照片上附加標題「小婉媽媽」後,隨意傳送予小展及小靜女兒、同學等不特定之人約5、6人,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圖畫;又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3年1月10日20時31分許,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結Facebook,在未經小靜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冒用小靜之名義,傳送申請使用帳號及加入會員之電磁記錄至Facebook電腦伺服器而行使之,致Facebook核准其註冊使用Facebook用戶名稱「小靜」之「000000000000000 」使用者帳號。小璿以前揭方式取得上開Facebook會員帳號之使用權後,即能於Facebook以「小靜」之名義發布訊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旋小璿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與散布猥褻圖畫之犯意,於103年1月10日至15日間,於同上之地點接續連結Facebook,冒用「小靜」名義,將小靜先前傳送之裸胸猥褻照片上附加小靜之肖像照隨意傳送予不特定之人約5、6人並將該照片上傳至該帳號之網路相簿,再將上開文字內容之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使瀏覽者誤認係小靜本人發表之言論,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圖畫,且足以生損害於小靜及Facebook對會員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韓國電視劇「燦爛的遺產」,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日本動畫「橘子醬男孩」,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韓國電影「正義辯護人」(The Attorney),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美國電影「控制」(Gone Girl),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七、美國電影「關鍵救援72小時」(The Next Three Day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八、美國電影「提款機殺人夜」(ATM),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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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第1學期
一、阿昌之前配偶阿玉於三年前過世,兒子阿興又因案在監服刑,留有三名孫子與阿昌同住,因阿昌年事已高,實無法獨立照顧三名孫子,經教會彭神父介紹,阿惠至阿昌家中協助照料三名孫子,惟三名孫子經常不服阿惠之管教,而與阿惠發生爭執。二年前阿昌因心臟病由阿惠陪同至醫院就診,途中阿惠向阿昌表示希望兩人能辦理結婚登記,如此阿惠便可名正言順管教三名孫子,阿昌遂隨同阿惠持結婚證書逕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因兩人並無結婚真意,故未舉行宴客等公開儀式,亦未同居生活,兩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辦理假結婚。此外,阿惠於結婚登記未久,隨即返回臺北娘家生活,自此兩人分居迄今,阿惠對阿昌均未加聞問,兩人間夫妻情分不再,故該婚姻實已無維持之必要,亦無維持之可能。因此,阿昌想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或判決離婚。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阿文於一年前,經由不動產仲介公司居間介紹,向阿海購買阿海所有土地及其上房屋,阿文已依約付訖全部價金,並支付買賣相關之登記規費、印花稅等費用,阿海亦依約將房屋交付並移轉登記為阿文所有。雙方就房屋買賣議價過程中,阿文曾兩次前往看屋,在仲介職員小簡陪同下,小簡曾向阿文告知該房屋僅地下室有些許漏水情況,該漏水情況經阿文檢視後,認為尚不致減損房屋之使用效能,而未影響阿文購屋意願,當阿文依約交付價金給阿海後,此時,因已完成簽約手續,故阿海已將房屋一樓內之傢俱、冰箱等大型物品移除,阿文再次前往看屋時,始發現房屋一樓之臥室房間地面及牆角均有嚴重漏水所致之水痕,阿海為排除漏水情形,甚且於房間內施作排水溝,阿文立即向阿海及仲介職員小簡表示系爭房屋一樓另有漏水瑕疵存在,經小簡帶人估價並與阿海協商後,阿海同意支付阿文五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阿文不疑有他,遂接受該筆款項。詎阿文再次前往看屋,赫然發現房屋諸多地方均有嚴重滲、漏水之瑕疵,甚至有房屋傾斜現象,旋即催告阿海,請求依約履行瑕疵擔保責任,然阿海均置之不理。為此,阿文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房屋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阿海返還房屋價金。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嫌豬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美麗破綻」(All Good Thing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末路車神」(The Place Beyond the Pine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綁架實錄」(Kidnapped),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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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年度第2學期
一、楊○傑為洪○洲二專時之同學,緣洪○洲自楊○傑處得知得以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價格購得中古機車CUXI一臺後,遂請楊○傑代為購買。詎楊○傑明知其於102年2月28日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巷0號前,自洪○洲處取得之現金2萬元,及於102年3月間某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德○技術學院」某間教室內,自洪○洲處取得之現金3,000元,係洪○洲交付用來購買中古機車CUXI一臺之訂金及修繕楊○傑所稱欲提供其使用代步機車之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2萬3,000元侵占入己,經洪○洲屢次催促,均尚未交付中古CUXI機車或暫供代步之機車與洪○洲。嗣經洪○洲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林○良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企鵝」之成年男子借款無力償還,遂於民國101年7、8月間同意加入「企鵝」所屬之詐騙集團,聽從該集團之指示,約定日後當詐騙集團成員向不特定人詐騙後,由林○良負責擔任向被害人取款(即擔任車手)之工作。謀議既定,林○良與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0月12日上午10時許,先由詐騙集團不詳姓名之某成年女子,假冒中央健康保險局人員名義,撥打電話與潘○珠,佯稱其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請醫療費用,將有警官與其聯繫云云;旋將電話轉接與冒充「林大隊長」之詐騙集團不詳姓名之某成年男子,再向潘○珠誆稱其已涉嫌出借證件冒開帳戶詐騙案,將轉接通話與檢察官調查案情云云;旋由詐騙集團不詳姓名之另名成年男子假冒「陳瑞仁」檢察官名義,佯稱將執行拘提,嗣又由「林大隊長」出面稱願作保證人,惟潘○珠須將其帳戶內之存款領出交由檢察署監管,以證明資金來源正常云云,潘○珠因此陷於錯誤,遂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0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許攜帶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1年10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攜帶150萬元、101年10月18日上午11時40分許攜帶180萬元、101年10月24日下午1時40分許攜帶115萬元、101年10月29日下午1時20分許攜帶150萬元、101年10月30日下午2時15分許攜帶90萬元、101年10月31日下午1時50分許攜帶150萬元、101年11月6日下午1時45分許攜帶100萬元,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後方等候。林○良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依指示,先至指定之便利商店內收取詐騙集團成員所傳真「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偽造之文書共9紙後,分別在上開文書上黏貼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公印文各1枚,成功偽造上開公文書後,旋於上開時間出面,假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員名義,交付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予潘○珠而行使,以此方式詐取潘○珠共計103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潘○珠、「陳瑞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書之正確性與信用性。嗣潘○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上揭偽造之公文書上採得指紋送驗,比對與林○良指紋相符,始循線查獲上情。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嫌豬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韓劇「守護愛情」(或譯「聽見你的聲音」),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日劇「白色榮光1」(或譯「巴提斯塔的榮光」),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怒海劫」(或譯「菲利浦船長」)(Captain Phillips),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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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年度第1學期
一、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委由代理人余○真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新台幣140萬元之價金,向乙購買其所有坐落○○縣○○鄉○○段○○○○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73)及其上同段61建號,門牌號碼為○○縣○○鄉○○路○○○○巷○○號4樓之建物所有權全部,甲已依約付清買賣價金,乙並已完成系爭房地之交付,及於同年12月14日辦妥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甲名下之手續。嗣甲於96年4月16日,將系爭房地轉售予訴外人王○儀,惟王○儀家人自入住系爭房地後,時常感覺身體莫名不適,家中孩童亦常童言童語稱有壞人在家裡云云,王宗儀不知原因為何。直到99年1月30日王○儀至新竹縣政府資訊服務網訊息中心網站上查詢,始發現系爭房地於91年11月20日發生住戶二兄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非自然身故事件;此外,證人卓○淑亦表示配偶的兩名弟弟在系爭房屋內一氧化碳中毒而往生等語,亦即系爭房屋為一般不動產買賣所慣稱之「凶宅」。王○儀因此與甲合意解除契約,雙方和解內容為甲以原價買回系爭房屋,並賠償王○儀利息損失9萬元。甲嗣於99年2月4日以竹北博愛郵局第019號存證信函及99年3月8日竹北光明郵局第146號存證信函,先後發函予乙,要求乙返還買賣價金140萬元,詎乙竟於99年3月9日以竹北郵局第107號存證信函,函覆推稱對於系爭房地為凶宅一事毫不知情並拒絕返還價金。惟查,經甲調閱系爭房地之異動索引,發現乙於向其前手卓○淑購買系爭房地,並於95年8月21日因買賣而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後,卻迅速在2個月後,即95年11月29日將系爭房地出售予甲,乙此舉十分異常;再者,對照新聞報導內容明白指出系爭房屋之「詳細地址」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是乙顯然係知悉系爭房屋為凶宅後,連忙將系爭房地脫手轉讓予甲。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吳○祐以「顏奕衡」之化名,經由網際網路「愛○公寓」交友網站聊天室結識管○雅,期間曾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彼此聊天、聯絡,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4月12日凌晨1時許,撥打電話向管○雅佯稱因其客戶涉嫌刑事案件須借貸現金幫忙交保云云,致管○雅陷於錯誤,而在新竹市○○○路00號住家樓下當面交付現金新臺幣4萬元予吳○祐。嗣管○雅去電聯絡無著,始覺有異而報警查悉上情。案經管○雅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證據如下:被告吳○祐於偵訊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管○雅於警詢之證述、手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及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各1份、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影本1紙。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嫌豬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非常上訴」(Convictio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死亡醫生」(You Don't Know Jack),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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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年度第2學期
一、甲等幾十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0年12月間起,由甲等若干人共同出資,分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0號及馬來西亞國吉隆坡等處共組電信詐欺犯罪集團,並由乙等若干人在臺負責召募新人,協助新人辦理出境赴馬來西亞國實施詐欺工作之相關事宜(辦理護照、購買機票等工作);丙則於馬來西亞國吉隆坡負責管理當地之電信機房,並指揮丁等人,在馬來西亞國以1線(假冒法院人員)、2線(假冒中國大陸公安)、3線(假冒法院)之詐欺手法:即由其中一人在馬來西亞國詐騙機房內,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信用卡欠費,如有問題欲接法院執行處,有疑問回撥請按9」等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按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1線詐騙人員接起電話即佯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執行處職員,並稱被害人有信用卡欠費未繳問題云云,使被害人誤信其信用卡遭盜刷,引導被害人向公安報告復將該通電話轉予第2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2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人員,佯為調查非法洗錢案件,稱要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及帳戶內金額,復將該通電話轉予第3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3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檢察官,稱要將帳戶內之金錢轉入「監管帳戶」內,引導被害人至提款機上操作,被害人依指示操作後,金錢即轉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其等犯罪所得預計分別依百分之5、百分之6之比例,分紅給擔任成功令大陸地區民眾匯款之第1、2、3線詐騙人員,其餘歸墊先前支付犯罪成本後,所餘歸甲、乙、丙等其他詐騙集團首腦成員所有。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以國際合作模式與馬來西亞國警方交換犯罪情資,馬來西亞國警方乃偕同我國警方,先於101年4月5日及同年月6日,在馬來西亞國當場查獲詐騙集團成員若干人;另於同年月10日,在我國雲林縣境內拘獲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若干人,並扣得其等所有之詐騙教戰手則等物。案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二隊第一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林○○、陳○○原均係任職在金益世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員工,在公司內擔任LED發光二極體研發職務。陳○○於民國98年7月17日離職後,任職於群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詎林○○於受僱金益世公司期間,明知渠與金益世公司簽訂之「勞雇契約」,約定「甲方(金益世公司)所有且意欲保持其秘密性及具經濟上利益者,其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林○○)於受雇期間之創作、發明、收集、研發或因受僱關係而取得,或知悉甲方(金益世公司)所標示或註明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或未經合法公開之一切業務上、管理上、財務上、技術上、生產上、銷售上或其他有關公司內部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相關資訊、行銷計劃、供應廠商名單、客戶名單、營業計畫、財務表冊、成本結構及其相關資訊、價格、定價政策、人事資料、會計資料、財務資料或其他可用於研發、生產、管理、營業、銷售或財務之資訊,以及甲方(金益世公司)所持有或知悉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而「包括各種口頭、書面、有體、無體之物品、文件、資訊及類比或數位儲存媒體」之工商秘密,渠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非經金益世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渠不得為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而影印、保有、利用,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或以任何方式傳送至金益世公司以外之處所;再渠業務上所製作之於98年度「第49週」週報中揭露之資訊,為渠任職於金益世公司而執行業務知悉,是屬工商秘密,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者,竟林○○於98年12月9日,以MSN通訊軟體與斯時已離職之陳○○聯絡,於當日晚間9時25分許,基於妨害工商秘密之犯意,利用其MSN通訊軟體帳號「Jeremylin719@hotmail.com」,以筆記型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之方式,將含有金益世公司為億光公司提供LED脈衝噴塗服務之技術實驗內容等工商秘密資訊之98年度「第49週」週報電子檔(檔名為「091201W49 PM Report. ppt」),無故洩漏給斯時業已離職之陳○○。案經金益世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 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嫌豬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非常上訴」(Conviction),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死亡醫生」(You Don't Know Jack),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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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年度第1學期
一、邱○涓可以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竟以縱有人持其存款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6月初某日,與男友陳○宇前往高雄市○○路之麥當勞餐廳,委由知情之陳○宇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郵局(下稱大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自稱某當舖人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取得新臺幣(下同)3千元。嗣該自稱某當舖人員之成年男子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100年6 月13日中午12時10分許,以簡○遠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遠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撥打電話給陳○森,向渠誆稱:係渠好友,因急需用錢,請求借款以協助解難云云,致陳○森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ATM 轉帳之方式,於100年6月13日14時47分許,轉帳3萬元至邱○涓所有之上揭帳戶內。(2)100 年6 月14日14時許,以前揭簡○遠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給沈○君,向渠誆稱:係渠好友,因急需用錢,請求借款以協助解難云云,致沈○君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臨櫃匯款之方式,於100年6月14日15時30分許,匯款4萬元至邱○涓所有之上揭帳戶內。(3)100年6月16日14時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號之電話致電王○心,向渠誆稱:係渠好友,請求借款云云,致王○心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ATM 轉帳之方式,於100年6月16日14時50分、同日14時51分許,分別轉帳3萬、1萬9000元,總計4萬9000元至邱○涓所有之上揭帳戶內。嗣陳○森、沈○君、王○心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二、林○自民國100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南屯區○○○路○段412號2樓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存提款、匯款、轉帳及會計文書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達○公司職員費○修於同年10月14日,收取該公司客戶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公司)所簽發之發票日為100年11月10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票據號碼為HN0000000號、面額為23萬1000元之貨款支票1紙,並於同日交付予林○,詎林○因對外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上開業務上所持有之支票1紙,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以侵占入己,於100年10月24日由渣○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銀行)台中分行提出交換,存入其所有渣○銀行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提示。又林○於侵占上開達○公司之支票後,因恐遭發現,乃於達○公司,將上開支票之發票日不實登載為「101年11月10日」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應收票據單一覽表上,以延後該發票日,並將上開業務上不實登載之電磁紀錄傳送至達○公司電腦會計資訊系統而行使之,使達○公司誤認該客戶所支付支票發票日尚未到期而未能兌現,足以生損害於達○公司對於收受款項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達○公司於100年11月2日經立徫公司告知,而核對支票內容並向銀行查詢後,於同年月3日辦理掛失止付及報警處理,上開支票因而無法兌現,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三、電影「嫌豬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四、電影「私法正義」(Seeking Justice),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五、電影「罪愛誘惑」(Love Crime),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六、電影「死亡醫生」(You Don't Know Jack),倘若此事實係發生在國內現行有效法律施行之後:(一)請以現行有效法律分析本案。(二)請說明對本案的心得與感想。